{{ $t('FEZ002') }} 人事|
1.適用人員及申請單位:
(1)公立學校教師(或教授)如兼任行政職務,且該行政職務列等相當簡任10職等以下者(如教師兼任公立高中、國中、國小主任、組長):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方得赴陸。
(2)公立學校教師(或教授),如未兼任行政職務者,無須依照上述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 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或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申請許可或報准。
(3)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方得赴陸。
(4)校長:向直屬上級機關(屏東縣政府)申請並經核准,方得赴陸。
2.同仁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前5日填具申請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自大陸地區返臺後 7 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服務機關;校長則送交直屬上級機關(屏東縣政府)辦理。
3.各機關人員不論平、假日赴 陸(按:包含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 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皆屬「進入大陸地區」,均 應於赴陸前完備前開申請程序。
4.國人赴陸港澳風險專區:https://www.mac.gov.tw/cp.aspx?n=16F6C9D66219D903
5.其他相關事宜請參閱所附公文,並請依來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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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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