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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琉球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轉知大陸委員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宣導圖卡及相關罰則

{{ $t('FEZ002') }} 人事|

1.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4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40014105號函及銓敘部114年4月15日部法三字第1145813500號函,公務員不論平、假日赴中國大陸(含赴陸轉機至第三國),均應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經服務機關同意,並於差勤系統登錄。
2.依行政院114年9月10日核定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7款第5目規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
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3.法務部廉政署會針對簡任十職等以下公務員赴陸港澳,建立每年抽查機制。衡酌機關員額、涉密程度及違規紀錄等列為抽選考量,建立抽檢名冊後,函請移民署提供一年內入出境紀錄,再與機關人事單位之差勤紀錄比對,如發現有未經申請赴陸港澳情況,啟動調查及應處。
4.行政院業以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違法(規)赴陸最低懲處額度記過一次;違規赴港澳最低懲處額度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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